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7) |
2016-05-27 10:37:40 來源: |
第四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改變登記注冊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ㄒ唬┒麻L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ǘ┒聲臎Q議; ?。ㄈ┳兏蓶|、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時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章規定設立分支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住所,還應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增加注冊資本涉及改變原合同的,還應提交補充協議;變更企業類型,還應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變更法定代表人,還應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證明和被委派人員的身份證明;轉讓股權,還應提交轉讓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以及受讓方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 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成員發生變化的,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 經營單位改變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申請變更登記的單位提交的有關文件、證件齊備后30日內,作出核準變更登記或者不予核準變更登記的決定。 注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企業法人根據《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申請注銷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ㄒ唬┓ǘù砣撕炇鸬淖N登記申請書; ?。ǘ┰鞴懿块T審查同意的文件; ?。ㄈ┲鞴懿块T或者清算組織出具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或者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 第四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自經營期滿之日或者終止營業之日、批準證書自動失效之日、原審批機關批準終止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ㄒ唬┒麻L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ǘ┒聲臎Q議; ?。ㄈ┣謇韨鶛鄠鶆胀杲Y的報告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ㄋ模┒悇諜C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會決議的以及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注銷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